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行业培训机构作用,为社会培养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,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管理有关规定,结合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测试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分中心(以下简称“分中心”)是指由本单位申请,经中国计量测试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批准,承担计量测试相关行业职业能力水平培训、技能强化训练的科研院所、行业、企业、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。
第三条 经学会批准的分中心只承担相关职业能力水平的培训工作,考试、评价工作由学会安排进行。
第四条 申报建立分中心的条件:
(一)具备承担培训要求的场地、仪器和设备;
(二)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分管培训工作;
(三)有进行培训的完整工作方案;
(四)具备开展培训的师资力量(每个职业2名及以上教师);
(五)具有符合要求的评价人员(每个职业3人及以上);
(六)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。
第五条 分中心的培训教室必须自有,且达40平方米以上(满足20人同时进行培训和理论考试);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,有充足的实习工位(7名以上人员同时实操实训)。实验设备和仪器设备租用其他单位的,要有书面合同或协议,租用期限不少于三年。
第六条 分中心审批程序:
(一)符合申报建立分中心条件的科研院所、行业、企业、院校及培训机构,根据自身能力,按职业、等级等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分中心申请表》(见附件1);
(二)学会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实地审核,提出审核意见报学会;
(三)经审核确认合格的,由学会颁发准予开展相关工作的文件或证书;
(四)分中心与学会签订服务合同。
第七条 分中心必须在批准的职业范围内开展培训工作,否则学会不承担相关责任。
第八条 分中心的职责:
(一)根据需要以及学会的批准,开展申请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培训工作,包括基础知识培训和实操技能培训。
(二)受学会委托,承担申请评价人员的申请资料审查等工作。即:申请人填写《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申报表》(见附件2),并附上身份证、学历证明或技术等级证明的复印件向分中心提出申请。分中心根据《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机构管理办法》和相关职业评价标准规定的条件,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。
(三)根据学会安排,承担组织申报人员按学会批准确定的时间、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评价等具体工作,协调技能水平评价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务。
第九条 分中心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,建立培训人员签到制度。对于手工实际操作,要有相关的仪器使用记录、操作过程及结果记录、答题卡等相关记录内容。培训时间、内容、实操过程等要符合有关标准或其他要求。
第十条 分中心应于每年末制定出下一年度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计划,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学会。培训工作申请主要包括:
(一)培训范围:即职业(工种)、等级。职业(工种)的名称要准确、规范;
(二)培训人数:各职业(工种)、等级预计人数;
(三)计划培训的时间;
(四)对评价人员的需求,以及对学会实施技能评价计划的建议。
第十一条 学会根据各地申请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安排技能评价工作。同一职业(工种)需要评价的人数20人以上的,学会可以组织在申请评价的分中心开展培训工作;不足20人的,合并到其他分中心的相同工种中一并开展评价工作(特殊项目除外)。
第十二条 培训地点、评价人员等安排,按照就近节俭的原则。每次实施培训前,学会根据培训需要,统一安排评价人员到分中心开展培训工作。
第十三条 参与培训的评价人员按保密制度等相关要求,从统一的学会题库中抽取与职业(工种)、等级相应的考试试题,并按保密要求以及学会规定的时间、地点、培训方式等相关考务管理要求,开展理论知识考试、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等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。
第十四条 所有参加培训的评价人员都要签定《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员承诺书》(见附件3)
第十五条 在分中心开展的培训工作结束后,由评价人员将培训结果、培训申请人员等有关资料统一上报到学会,由学会审核后,对培训申请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。
第十六条 分中心要加强师资队伍、评价人员队伍以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,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依法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地开展培训及接受委托承担培训等相关工作。
第十七条 各分中心要严格按照学会统一职业标准、统一教学大纲、统一培训教材、统一考试试卷的要求开展培训及考试等工作。
第十八条 分中心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强化培训效果,加大教研教改力度,积极推进教学创新工作;探索开放、灵活、多层次、多形式的培训模式,创造良好的培训条件,为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服务。
第十九条 对分中心实行年度评估制度。分中心每年年底前进行一次年度自检,自检后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培训工作计划报学会;每年学会要对分中心进行一次评估,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:分中心基本情况、建设发展情况、管理情况、培训成果情况等,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保留分中心资格。
第二十条 分中心管理实行退出、增补机制。凡评估考核不合格、无特殊原因一年内没有开展培训活动的单位取消分中心资格;对符合分中心条件的单位,
经单位申报并审核合格,由学会予以增补。
第二十一条 各分中心要按照当地或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。禁止低价竞争和乱收费;禁止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职业评价规定的不当宣传。
第二十二条 分中心在培训过程中,未能按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,或在承担评价过程中出现泄漏考试试题、监考不严等问题的,取消分中心资格。
第二十三条 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。一旦有违反财务税务、工商、纪检监察等有关规定的事件发生,自相关单位或部门介入调查时,立即停止一切与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相关的工作。调查结束后,存在问题的,取消分中心资格。
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分中心资格的,相关合作协议自动失效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。